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專業服務中心
108年度教育系統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職前訓練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二)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四條。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八條。
(四)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二條。
二、 目的:
(一) 增進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對特殊教育理念與政策、運作與實務之瞭解。
(二) 提升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服務績效與品質。
(三) 促進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專業與經驗交流。
(四) 建置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三、 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 承辦單位: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國教署相關專業服務中心)連絡電話:(03)6676639#250、258、266
五、 受訓對象:具備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之專業人員證照者。
六、 辦理期程:民國108年7月至民國108年9月
七、 課程設計:
(一) 本課程總時數為54小時,分為三階段:
1. 第一階段為特殊教育通識課程36小時。
2. 第二階段為專業課程12小時。
3. 第三階段為跨專業領域個案研討6小時。
(二) 各階段課程內容(如附件)
(三) 第一階段課程每堂課程結束後需接受測驗且及格,始得通過。
八、 開課人數、地點與時間:
(一) 受訓人數:預計110名,其中物理治療師30位、職能治療師30位、語言治療師20位、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20位、社會工作師10位,額滿為止。若各組報名人數未達額滿,各組之人數可流用。
(二) 各組報名人數須達50%以上始開辦為原則。
(三) 研習地點:國立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二段201號)
(四) 研習時間:請參見課程表(附件)。
(五) 課程聯絡人: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相關專業服務中心)王雪珍小姐
(六) 連絡電話:03-6676639#266
十、 錄取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查。
十一、 錄取優先順序:凡符合報名資格者,依下列順位錄取,額滿為止。
(一)專、兼任本署各高級中等學校之相關專業人員。
(二)已參加特殊教育到校巡迴輔導(服務)之相關專業人員但尚未接受職前訓練課程者。
(三)欲參加特殊教育到校巡迴輔導(服務)之相關專業人員。
十二、 錄取名單:108年6月21日(星期五)公告於下列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
十三、 學員受訓配合事項:
(一) 費用:
1.參與本課程無須繳納任何課程費用。
2.本課程僅提供茶水,午餐、住宿自理。
(二) 參加人員應確實簽到退,且需符合下列條件,始通過受訓並頒發研習學分證明:
1. 全程參與54小時課程訓練,且每節課程開始後不得遲到超過15分鐘。
2. 每日課程結束當日需接受測驗並及格(成績60分以上)方能取得課程時數;不及格者至多補考一次,並列入記錄。
3. 學員於各項課程期間如有不可抗力之缺課事宜,須事先徵得承辦單位同意後始得請假;未取得之課程學分應於下一梯次報名時主動告知補課。
4. 106年度及107年度有上述情形而缺課者,可於108年完成補課,並於報名時註記為補課學員及須補課名稱。
5. 因本課程已連續舉辦四年,明年度是否繼續開課取決於專業人員資料庫及實際需求,請學員盡量於本年度全程參與課程。
十四、 本年度提供學員國教署教育系統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職前訓練課程研習證明、第二階段各專業課程之授課時數(內容)及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參加學員需全勤,並通過考試,始得通過培訓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發結訓證明及實際參與學分證明。
十五、 經費:由國教署下授國教署相關專業服務中心經費項下支應。
十六、 獎勵:辦理本項活動相關工作人員,依權責視其績效給予敘獎。
十七、 本計畫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