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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匿名 - 研習活動 | 2017-11-27 | 點閱數: 431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外出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第2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第104條之1:「違反第59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