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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有關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半價 優惠及公告優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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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活動
| 2017-11-27 | 點閱數: 431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外出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第2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第104條之1:「違反第59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1) 23662542_10640027400_ATT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