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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鄭秝淇 - 服務申請 | 2016-01-22 | 點閱數: 1260

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為免除家長申請及學校行政作業流程困擾,本局視年度預算,得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以下等分階段辦理申請作業目前申請第一階段請承辦人先申請低收入戶學生

三、請學校端先審核符合該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持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正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四、請各校承辦人自105)年215105)年318止(星期五)於本市特教行政e化平台進行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