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為免除家長申請及學校行政作業流程困擾,本局視年度預算,得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以下等分階段辦理申請作業,目前申請第一階段,請承辦人先申請低收入戶學生。
三、請學校端先審核符合該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持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正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四、請各校承辦人自(105)年2月15日至(105)年3月18日止(星期五)於本市特教行政e化平台進行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