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與104年5月19日高市教特字10433225000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影響應屆畢業生權益,請各校先行依照「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審查原則」進行初審作業(證明文件如下)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文件等鑑定證明
2、103學年度上學期或下學期學業證明(任一學期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3、於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期間獲本國縣市政府以上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類別請就個案學生「學業成績優良」或「特殊表現」優勢擇一申請,避免學校與局端審查作業之行政資源浪費。
四、請各校承辦人於104年6月15日至8月14日止至本市特教e化平台(http://doc.spec.kh.edu.tw/)線上申請系統,完成上述獎助金之申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