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4年2月13日高市教特字第10430981100號函諒達
二、請先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確認個案身份(完成鑑定安置程序及具有鑑定文號),符合補助條件者,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申請經費
三、補助對象條件規定如下:
(一)立案私立幼兒園(機構):招收經教育局鑑輔會安置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含擬定個別化計畫IEP及辦理園所內特殊教育親職宣導)。每招收1名,就讀1學期,補助該幼兒園(機構)經常門經費新臺幣 5,000元。
(二)家長:其子女為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且經教育局鑑輔會安置就讀於立案幼兒園(機構)者,公立每學期補助3,000元,私立每學期7,500元
四、凡招收有特殊教育學生之幼兒園請於104年3月31日前將已擬訂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逕上傳至本平台線上申請系統/申請登記/103學年度第2學期學前個別化教育計畫/幼托補助,逾期未上傳IEP者不予補助。上傳完畢者請留意此平台之決議內容,於期限內完成修改。
五、符合本補助款申領條件者請務必於104年3月31日前至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https://ktc.ylc.edu.tw/)登錄「特教學前補助專區/請領清冊維護」,建置完成申請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