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66315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三、針對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之學生,欲申請重新安置至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須補施測能力評估,由學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提出申請,由各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指派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費用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支應。
四、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相關表件,請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址 https://icsd.aide.gov.tw/home)/重新安置/申請表件/能力評估下載。以上申請作業如有疑義者,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石小姐,聯絡電話:04-8727303分機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