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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傑 - 服務申請 | 2024-12-26 | 點閱數: 89

1.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七屆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2.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服務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通過之學生。為維護學生權益,請貴校協助向教師及家長宣導,符合前述兩種資格者皆可申請借用教育輔助器材。